□ 李景平
【编者按:每一个腐败个案表现可能都各不相同,但在所有腐败个案的背后,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腐败滋生的“制度生态环境”。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本质上是人对制度的挑战。如果不改变滋生腐败的制度环境,“前腐后继”的丑剧就会不断上演。制度的生态环境可以抑制权力滥用和腐败,这与湿度、温度、阳光等物理化学要素可以抑制食品腐败变质的道理相似。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我们发明了冷藏技术、保鲜技术、消毒技术等等。为了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我们也要对滋生腐败的制度化机制进行系统的整治。】
著名的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曾讲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贪污一旦制度化这个国家就没救了。中国现在虽然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可是还没有到制度化的地步。制度化贪污的权利界定是很明显的,比如象印度的贪污,你管皮包的进口,他负责外汇的管制,各有一摊,井水不犯河水,而且贪污的权利还可以买卖,可以继承。举个巴拿马的例子,官员贪污日期都清楚界定,比如每周一、周二、周三是他贪污的日子,周四、周五、周六是你贪污的日子。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地步,但是也要警惕。”
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应特别引起重视的是腐败在某些领域的制度化。制度化腐败就是权力的腐败使腐败变成一种权力,其表现形式就是腐败的普遍化和公开化。从普遍化的角度讲,就是腐败的无孔不入,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腐败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从公开化的角度讲,就是腐败常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时是堂而皇之地公开进行,诸如公款行贿、部门利益、小金库等。制度化的腐败是在官员中建立起了相对平衡的腐败机制,这种机制由某个利益共同体所组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相互为用,十分顽强地抵抗反腐倡廉的举措。这种腐败的制度化使腐败祸水四溢,且肆无忌惮,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已经十分严重。为什么有的部门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揭出来就是“一窝端”,形成集体犯罪和单位腐败的现象;为什么有的单位前任刚刚杀掉,继任者又后来居上,前赴后继,疯狂犯罪;为什么一旦贪官受到惩治,本单位的人不但不会拍手称快,反而为贪官评功摆好,鸣冤叫屈;为什么干部在其位时难以受到监督,升官后问题才能暴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部门和行业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了。如若不信,看看泰山脚下的那场势均力敌的较量,想想大庆市国税局长那凤歧受审时簇拥在他身后的那些税官们,再看看成克杰一次受贿过千万,反而跃升为高官,我们不能不感到震惊。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形势分析组和新华社等六个单位组织的三次调查表明,不论是公众官员还是专家学者,都一致认为: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首要问题。腐败是随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建立而产生的。从公共权力行使的角度定义腐败,它是指公共权力因代理人的私利运行而丧失公共性质的行为。腐败的最大危害是腐蚀公共权力,使之失去社会的公正性,严重的会导致人亡政息。腐败是掌握公共权力,担任公共职务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违反权力运行的规范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公共权力产生异化的嬗变行为。腐败是与公共权利相联系的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在现代社会,腐败则是相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人员而言的。从这一观点出发来看,权力无疑是滋生腐败的基础和条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19世纪英国伟大的历史学家阿克顿爵士的这句名言一针见血地道中了问题的要害。权力并非总是服从崇高的道德准则,即使它最初就是为了维护这些准则而建立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并存和非一致性,从而使代理人有可能产生以公共利益来牟取私人利益的动机。二是权力之间失衡和缺乏有效的制约,从而使代理人有条件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共权利的行使规范。权力的人格化决定了权利的人性化缺陷,对权利的制约根本的是来自于外在于权力的力量,而不是仅仅来自于自律。因此,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惩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应该对权利的界定、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相对于领导干部的世界观改造和廉洁自律 ,制度建设显得更为重要。这包括党纪党规建设和法律法规以及习惯的养成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在这方面下过一定的功夫,但是有的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密闭的制度系统,制度的子系统之间还不能环环紧扣,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从制度的严密性上堵住腐败的漏洞。加强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政治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发展的状况。对反腐败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像现在今天严而明天松,今天杀一个明天放一批,制度要具有稳定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对制度化的腐败行为不能简单地靠修修补补,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打破制度化腐败的内部平衡机制,从而增加初始腐败的成本,使之与腐败的收益不相称,舍此,没有更好的办法。
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干不了好事。1980年,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指出官僚主义不只是思想作风问题,更是制度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解决不了”。“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这些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进一步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依靠制度和法律反腐败,是由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首先,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律和制度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一性质决定的。腐败是民主政治的对立物,不管腐败是哪种表现形式,其本质都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了人民意志的行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不能靠法制来充分体现民主,不能靠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障权力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证。其次,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既从根本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了人们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堵住了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起到了防范于前的作用,降低反对腐败的成本,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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